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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人流也有生育保险待遇?


人流也会有生育保险待遇吗?生育保险不是只有生育了才能享受待遇吗?如果人流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话那么需要什么情况好条件呢?接下里笔者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人流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相关法规规定: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12条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因此,参保企业女职工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不论是正常生育还是人工流产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各地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又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或规定,以《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为例:


《办法》规定,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妊娠女职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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