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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们进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时是有条件的,具体的条件是什么呢?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律霸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希望可以给到一定的帮助,遇到此类情况,努力的方向在哪里,该如何把握重点。

驳回商标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一个商标由申请人提出注册后,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审公告,对于其认为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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