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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财产债务纠纷之哪些财产不得查封


我们知道很多财产债务纠纷当中,债权人一方都有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包括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究竟哪些财产不得查封呢?


笔者为大家剖析一下关于财产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只有了解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才能更好地正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还是建议大家案件对您来说重要的,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寻求最佳帮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秩序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1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8种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这8种财产包括: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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