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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村干部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吗?


村干部本是服务于全村百姓,担负着建设全村使命的重要责任,而如果村干部贪污的话岂不是得罪了全村百姓,那么关于村干部侵吞公款的行为会构成贪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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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犯罪 ?


根据我国的新刑法规定,犯罪主体按照是否是自然人,可分为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按照是否要求有特定的身份作为犯罪的主体的特定条件,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贪污犯罪主体应该是属于特殊主体。贪污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汇总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以上规定来看,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经联社、经济合作社、农工商联合企业等掌管村经济活动的组织的人员在从事《解释》第(一)-(七)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侵吞相关钱款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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