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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建筑行业,这是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经常有事故发生。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风险,往往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对于工伤案件,工伤职工不仅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合理的交通费等全额报销,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也应当给付。如解除劳动合同,还得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至六级的,还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等。
有人说,既然双方都签了字,白纸黑字,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劳动者者进行劳动保护,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劳动者最起码的权利。这种约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也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因而此约定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笔者为大家剖析一下关于合同法的相关法律依据,只有了解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才能更好地正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还是建议大家案件对您来说重要的,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寻求最佳帮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第103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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