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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借条中“保证人”不好当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往往是双方参与的经济操作,但是在很多商业借贷模式下,往往有第三方参与其中,这类人叫做“保证人”。保证人这个角色,大家应该都知道是什么,但是几乎很少有人知道,保证人有时候是和负债人一样需要偿还借款的。所以,大家在当保证人的时候一定要规避这个风险,谨慎担保。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到保证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 在借条中保证人处签名应当承担什么样责任?

  如果只是在借条的保证人处签名,没有写明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最终需要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是需要借款合同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才会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不论借款人有没有能力偿还借款,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先偿还借款。在起诉的时候,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保证人,还可以两个人一起起诉。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以下2种情形:

  1、 小樊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刘在保证人处签名,那么此时小刘承担的就是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小樊到期没有偿还欠款,那小李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既可以只要求小樊还钱,也可以要求小刘还钱,还可以要求两个人共同还钱。

  2、 小樊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刘在保证人处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那么此时小刘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小李可以只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樊还钱或者一起起诉小樊和小刘,但是对于小刘,只能等到法律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不到小樊的财产时,才能要求小刘还钱,而不能一开始就只找小刘还钱。

  如果只是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保证人处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在主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三、 在保证人处签名,应当承担的保证范围多大?

  如果在保证人处签名,没有另行说明,那么也就意味着要多这张借条上所载明的全部债权都承担保证责任,比如里面规定的违约金、利息、律师费等等。如果保证人在这张借条的保证人处特别说明,只保证本金,那么就只需要对借款的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 在保证人处签名是不是要一直对这笔债务负责?

  不论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在都可以在借条中写明保证期间,那在这段时间过了以后,你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没有写明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都是在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后到期。

  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小樊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刘在保证人处签名,但写明了保证时间,那么时间过了,小樊就不能要求小刘承担保证责任。

  2、 小樊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刘在保证人处签名,没有写明保证时间,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后小李没有找小樊讨钱,也没有找小刘讨钱,半年过去了,小李想起来要找小刘讨钱,这时候保证期就过了,小刘保证责任免除,就无需再偿还欠款。

  3、 小樊向小李借款10万元,小刘在保证人处签名,没有写明保证时间,双方在借条中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那么此时小刘就需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 借款期间,出借人同意借款人将债权转移给别人,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此时是需要书面得到保证人同意的,因为将债权转给别人,对于保证人来说,面对新的借款人,他并不知道对方有没有还款能力,所以如果没有书面取得保证人同意,那保证人是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 出借期间,出借人把这个债权转让给别人,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因为此时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负担,本来就是担保这些钱,至于向谁还款,并不影响他之前做出的保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 出借期间,借款人和出借人商量变更合同,比如变更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时间等,保证人还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应该书面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因为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后,和保证人先前要保证的内容就不一致了,那么如果还要让他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取得他的书面同意。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