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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非法拘禁罪:自由的“保护伞”

  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这是法律所保障的,因此,非法拘禁罪,也由此而生,不同于绑架罪,会向家属索要钱财,非法拘禁罪则是未达目的,限制了他人的人生自由,那么,这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一、相关案例:

  被告人李某甲在江永县允山永允酒家发现何某甲,将其喊上车后带至李某乙家要求还款,因何某甲无钱偿还,李某乙便不让何某甲离开他家,至次日下午18时许,何某甲写了一份抵押书,自愿将其自建的一栋房屋抵押给李某乙后才允许离开。

  2018年8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永华国际尚客优酒店找到何某甲,李某甲拿烟灰缸砸了何某甲,随后李某乙、李某甲把何某甲带到宾馆房间控制,李某甲又打了何某甲。直至8月22日上午,才让何某甲离去。

  2018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允山信用社工地发现何某甲,将其拉上车催债,因何某甲无钱偿还,李某乙、李某甲逼何某甲将厂子铺土地开发项目结算款由其收取,要何某甲出具由其收取工程款的委托书,直至次日中午,李某乙、李某甲、何某甲在允山永允酒家一起吃午饭后,才各自离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二、相关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李某甲在主观上具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的危害结果扔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客观上,其为索取债务多次非法拘禁何某甲,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