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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判定


在我们国家,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那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该怎么判定呢?

相关案例

2003年8月至2006年8月任包头市九原区二道沙河南村村委会主任的李文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652.76亩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2007年4月10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李文凯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之际,李文凯畏罪潜逃。-一个多月以后李文凯落网。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土地关系着民生,是人民吃饱穿暖的保障,因此,对待土地问题,一定要严肃,作为普通人,我们要检举此种行为,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说不。

当然,不同案件下细节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问题也不同,如果您遇到相似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电话的方式向律霸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