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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扫黑除恶”的斗争

  近些年来,我国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使许多黑社会团体犯罪露出水面,此等组织手段之残忍,令人心惊,那么,等待他们的,将是怎样的严惩呢?

  相关案例

  2006年以来,金某通过高利放贷及强索债务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招揽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黑恶势力。自2011年起,金某为扩张势力范围,发展刘某、图某新等为骨干成员,网罗崔某、若某、袁某成等,逐步形成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强索债务,强行插手矿产资源领域、强行控制赌场和娱乐场所等,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刑事案件27起,造成1人重伤、1人轻伤、4人轻微伤。金某名下或实际控制有石矿、酒店、电力公司等股份、股票、房产、车辆等巨额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1.63亿元。该案是湖州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今年4月,湖州中院对以金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上诉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金某等13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18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相关法律

  《刑法》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往往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武器,无恶不作,更有甚者,与官员相勾结,鱼肉百姓,人人得而诛之,遇到此类事件或组织,我们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遏止此等不良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