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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由于网络辱骂造成的损失,由谁担责?


随着网上消费群体的扩大,网络消费评价体系也日趋成熟,为了让更多的客户了解商品的性能,平台往往会开房空间,让消费者进行自由评论,但是自由并不是毫无边界,当消费者再网络上辱骂商家,并致使商家名誉权被害 从而造成巨大损失时,这份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案例聚焦

据介绍,专车司机赵雪在一次接订单服务时,因未避行拥堵路段遭遇拥堵导致车费较高、用时较长。乘客魏勇便在专车手机客户端上对赵雪的服务给予差评,在评价栏中对赵雪的服务进行评价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赵雪发现后拨打专车平台——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几日后公司才对诉争评论进行删除。赵雪认为该差评造成其好评率下降,接单量减少,侵犯其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其专车公司和魏勇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刊登致歉声明等。

相关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魏勇作为消费者,有权对赵雪提供的租车服务进行评价,但评价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合法。虽然魏勇对行驶路线、用时、车费的评论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但在评论中使用了部分侮辱性语言,超出了言论自由之边界,侵犯了赵雪的名誉权。东方车云公司在接到赵雪的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评论进行处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魏勇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是作为消费者,我们就有权对商家进行评价,无论好评差评这都是商品真实性的体验,商家没有权利干涉,但是消费者并没有权利对着商家骂脏话,哪怕商家商品服务等不合心意,也可以在法律合理的范围内,对商家提出索赔。同样,言论自由,也要注意界限,网上发言也应该注意个人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