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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以送养之名,实行拐卖之事


人们印象中的拐卖儿童,大部分是在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强迫发生的,嫌疑人用哄骗,诱拐,强制等方式拐卖儿童,以此来获取利益。但还有一部分父母,因为家庭等各方面原因,将自己亲生的孩子,送与他人,然后得到金钱的回报,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及拐卖儿童呢?

案例聚焦

钱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在其妻子生下两人第三个儿子后,钱某萌生将第三子送养他人的想法。邻村的王某夫妇因不能生育,在知道钱某的想法后,提出愿出5万块钱“感谢费”,希望钱某能将第三子送给其抚养。钱某在收了王某夫妇5万元后将第三子送给王某夫妇抚养。

那么钱某因贫困将自己的亲儿子送人,到底有没有犯法呢?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本案中,钱某虽然以生活困难为名,讲孩子送养他人,但是仍然收了王某夫妇五万元“感谢费”,收钱的行为是符合以出卖为目的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本案中,钱某收取王某夫妇5万元“感谢费”后将第三子送给其抚养的行为,足以认定钱某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数据统计,2013年到2015年6月30日拐卖儿童罪的47份裁判文书显示:

47.5%的儿童被陌生人拐走,35.8%的儿童被亲生父母卖掉,其他亲属和朋友等熟人作案的可能性也很高。

可见,并不是所有父母都爱自己的孩子,还有的父母认为孩子是一件可以用来获利的商品,儿童安全始终是社会安全的重点,社会大众应到做到不买不卖,严厉打击以送养之名 实行拐卖之事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