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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股东代表诉讼的第三人侵权问题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款规定了,在第三人侵害公司权益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


如我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问题”中所论述的,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公司不主张时,作为公司的独立地位应该受到合理怀疑。


我想谈的是,股东是不是可以一般侵权的理论要求侵权人赔偿股东自己的损失。


由于公司具有法人的独立人格,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变成了公司财产,股东仅仅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参与经营权、分红权、知情权等等),第三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还是股东利益? 通常认为,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第三人侵害的当然是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只是间接受到侵害。


果然如此吗? 如果股东利益没有受到损害的话,股东肯定不会提起诉讼,除非该股东是恶意的。在非恶意的的情况下,股东起诉本身就说明股东利益是受损的,这时其主观动机。


暂且不讨论股东遭受的损失是直接利益损失还是间接利益损失。假设是间接利益损失,股东有权利提起诉讼吗?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原告应与诉讼标的具有利害关系,至于何种利害关系、程度如何,都不应该成为法院受理案件考虑的重点问题。所以,股东应该是有权利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


关键是,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时侵权之诉吗?如果是侵权之诉,其利益间接受损是否会影响侵权之诉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呢?


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是要归结到公司人格上面。在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仍不采取措施进行救济的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是应该受到合理怀疑的。


所以,这时候有一个公司任何否认的问题。


根据传统的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只有公司债权人才可以提起相关的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公司被第三人控制而利益受损的情况并未涵盖其中。


还有,股东在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应该如何?股东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自己出资受损的利益损失吗?


以上这些问题,都是我现在所思考的。由于涉及太多的复杂理论,我一时还没有思索到有价值的结论。只希望把它们都提出来,与广大的同仁朋友们一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