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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什么是侵占罪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什么是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现代汉语词典》关于“侵占”的解释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中国宪法第12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二者所说的侵占的含义都是广义的,所指的是侵犯财产,包括盗窃、诈骗、贪污、抢夺等各种财产犯罪,还包括侵犯财产的各种民事侵权行为、各种利用职务的行政渎职行为。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侵占罪客体要件,客体方面

  侵占罪客体要件,客体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

  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财产所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侵占罪中,行为人一般对上述权利都构成了不同程度的侵犯,但最重要的还是侵犯了他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侵占罪客观方面 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

  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公民,但已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的除外。

  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侵占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行为犯是以行为的实行或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既遂。

  侵占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侵占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相关司法解释

  侵占罪相关司法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