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拆迁维权 > >
案例
音像作品中虚构人物保护与利益的战略规划

  虚构和图形角色可以毫不费力地从一种媒体移动到另一种媒体。这种流动性意味着他们也可以轻松地从一个商业渠道转移到另一个商业渠道,通常通过交叉营销产生滚雪球效应。这广泛地扩展了角色的商业价值,并为角色提供了各种不同设置和特征的法律保护,而不是创作者最初描绘角色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

  虚构和图形角色毫不费力地从一种媒介移动到另一种媒介,经常呈现出新的维度,并且经常在观众心中承担自己的生活。人物从一种媒介转移到另一种媒介具有这种流动性意味着他们也可以轻松地从一个商业渠道转移到另一个商业渠道,通常通过交叉营销产生滚雪球效应。因此,通过为看似无穷无尽的产品和服务授予角色的图像和名称,角色的利用已经成为一个高利润的行业。这广泛地扩展了角色的商业价值,并为角色提供了各种不同设置和特征的法律保护,而不是创作者最初描绘角色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

  随着角色推销行业成为全球收入驱动力,法律已经取得了必要的进步,使业主能够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他人剥削。版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合同法可以为虚构和图形角色的所有者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保护程度取决于为保护所有者性质而采取的法律策略,包括:获得州,联邦和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监控市场可能侵犯这些权利,执行所获得的权利,以及使用在与各种个人和公司打交道时保护所有权的各种形式的合同。

  版权法提供的保护

  根据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字体未被提及,但判例法规定,某些字符可以独立受版权保护,只要该字符具有原创性,创造性并具有以下特征:明确界定。这将更容易确定在视觉图像中描述角色的特定特征的位置,而不是仅以书面形式描述的文学角色的情况。版权法不保护创意不受侵犯,只保护这些观念的表达,法院不会保护角色类型。根据版权法保护图形角色的最佳方法是确保角色的外观和个性是特定和独特的。

  角色的受版权保护的表达不仅仅是角色的外表。版权保护还包括角色的名称,外观和角色特征。将版权法分析和保护应用于图形字符的更困难的问题之一是确定一旦该特征在其首次出现的原始上下文中不再存在,将如何保护这种保护以保护特定字符。版权法将发现,当角色的合法版权所有者以外的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角色时,就会发生侵犯版权的行为,特别是如果此类使用复制了区分特定角色的外观和独特的角色特征。未经授权的改编(对于小说形式,受保护作品(通常是电影或电视节目)的书籍或杂志中的序列化,如果在适应的作品中容易识别出的情况和特征,通常会构成对原作品的侵犯。此外,使用在其他媒体(如海报,明信片,日历,徽章,贴纸,明信片等)中播放电影或电视剧角色的剧照或框架被视为侵犯了电影胶片的版权或在照片中。

  在许多情况下,卡通人物被复制为三维娃娃或人物,并且发现版权侵权而不考虑侵权者也复制人物的情节或个性。在版权侵权完全基于角色外观的情况下,相似性“几乎是准确的”。

  商标法提供的保护

  除了根据版权法保护角色外,角色还可以受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为娱乐产品的角色作为根据联邦,州和普通法商标法承认的标记起作用,因为它们“暗示(如果不清楚地表明)使用该角色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不允许图形字符仅为其自身的保护而注册商标。当该商标的功能是指示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和服务的来源时,它允许该字符的名称和肖像被注册为商标。

  这种保护可以防止商标所有者角色的精确复制或模仿该角色,其可能的结果是对带有该角色标记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造成公众混淆,错误或欺骗。

  除版权保护外,商标和不正当竞争保护为业主提供了几个明显的优势。与版权保护不同,版权保护通常持续创作者的有效期加上50年,商标法可以为商标所有者提供商标角色使用的永久垄断权。永久垄断可能存在,因为如果对商标性质的使用得到适当保护和维护,保护期可能会无限期地持续下去。版权法对其提供的保护也有一些限制。这些限制包括所有者无法阻止合理使用等活动。此外,为了证明商标侵权,商标所有人无需证明侵权人可以按照版权法的要求访问该角色,

  联邦商标注册

  联邦Lanham法案管辖在专利商标局(“PTO”)在注册簿或补充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的联邦注册。如果商标所有人仅依赖普通法或州法律进行保护,则商标所有者从商标的联邦注册中获得的重要优势是不可用的。

  在主登记簿上注册商标有许多好处。首先,一旦商标在委托人登记处注册,在随后涉及商标的任何诉讼中都会推定商标所有权和有效性。商标注册是(1)商标及其注册的有效性,(2)注册人对商标的所有权,以及(3)注册人在特定情况下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的初步证据。商标注册还会产生所谓的“实际通知”或“建设性通知”,因此通知所有各方该商标是商标所有者的专有财产。这很重要,因为此类通知允许商标所有者收回商标侵权的利润或损害赔偿。

  其次,在主要登记簿上登记通常为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权,其地理区域比普通法和州法律更大。如果商标在委托人登记处注册,商标所有人将享有全国范围的保护,免受潜在的侵权。根据普通法,商标仅在商标使用的特定地理区域受到保护,根据州法律,商标仅在其注册所在的国家受到保护。

  第三,普通法和州法下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而联邦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更广泛,因为它包含相关产品或服务。

  第四,“兰哈姆法”提供的司法补救措施对于侵权人而言比普通法规定的更为深远和代价高昂。例如,商标所有人可能会被侵权人视为“故意”的侵权人获得三倍赔偿金。此外,在侵权行为被视为恶意的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授予律师费。

  自1988年Lanham法案的最新修订以来,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商标申请应基于商业中的实际使用(不包括仅仅是令牌使用)或真实意图使用该商标申请的商品或服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商标在美利坚合众国有效使用之前不会进行注册(除非申请是根据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的,或在向申请人提供互惠权利的国家提出的。美利坚合众国,对于相同的商标和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为防止贩运商标,在提交所需使用声明之前,不能指定申请具有使用意向声明的商标,

  在多个类别的商品

  下注册商标对于角色的商标保护,其中一个缺点是对角色的联邦商标保护可能代价高昂。如果角色被广泛使用或许可用于多种媒体格式以及用于许多不同类别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商品推销程序,则这将被放大。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可能要求将字符注册为多个商标类别中的标记,因为每个类别代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在每个特定商标类别注册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为了尽可能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商标可能需要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地区进行注册,因为商标保护属于地域性(意味着受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管辖)。此外,图形字符外观的任何变化都可能破坏原始商标保护,因此需要额外的商标注册以确保图形字符的当前外观仍然受到保护。

  商标中使用商标的商标保护

  商标无需联邦注册即可获得保护。如果没有联邦注册,在特定州注册时,商标可能会受到普通法或州法律的保护。根据普通法,一旦商标用于商业,商标的所有权和保护就是自动的。一旦商标用于商业并在特定州注册,州法律将对其进行保护。商标权通常属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地理区域中的第一个用户。普通法或州法律保护可能是令人满意的,并且可能是唯一可用于仅在单个地理市场(例如城市或州)中使用的商标的保护类型。只要业主在商业中使用商标,商标的所有权和保护将继续有效。

  防止商标保护的稀释

  “兰哈姆法案”不包括允许稀释行动的条款。然而,几乎一半的个别州(包括纽约,加利福尼亚和佛罗里达等主要商业州)颁布了“稀释”法规,以保护商标所有人免受商业声誉受损或商标特殊质量受损的可能性。在这方面,“示范州商标法案”第12段规定“商业声誉受损或稀释本法案注册商标的独特质量的可能性,或普通法有效的商标或共同有效的商标名称尽管当事人之间没有竞争或没有对货物或服务来源混淆,但法律应成为禁令救济的理由。“

  不正当竞争法提供的保护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联邦法律。然而,不公平竞争的概念既存在于联邦反托拉斯法中,也存在于其他联邦法规中,最明显的是涉及受版权,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保护的作品。关于品牌推销,1946年商标法第43(a)条(1988年修订)(Lanham法案)为联邦反托拉斯法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重要补救措施。许多国家也有自己的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兰哈姆法案”第43(a)条规定了一种联邦补救办法,用于虚假指定原产地或任何虚假描述或陈述。

  第43(a)条不应与第32条相混淆,第32条规定了基于侵犯注册商标的诉讼理由。第43(a)条的范围更广,考虑到行动的原因不一定基于商标注册。例如,最高法院最近在Two Pesos,Inc.诉Taco Cabana,Inc案中明确表示,根据第43(a)条,对未注册商标或商业外观的侵犯行为会产生诉讼理由,并且此类商标或商业外观应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的保护。

  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各种不同的诉讼原因,主要分为三个重叠类别:

  (1)虚假陈述,(2)赞助,(3)盗用。

  (1)虚假陈述:当一方表示特定角色与其产品或服务相关时,如果不是,则发生。

  (2)赞助:当一方表明特定角色已经认可其产品或服务时,即发生赞助。

  (3)盗用:当一方实质上窃取另一方的角色以便将其与其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时发生,这可能与角色的保护最相关。

  因此,当一个人提起不公平竞争行为时,受害方声称他们的角色与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个人,公司或想法错误地联系在一起。如果发生图形字符的滥用并且根据“合理的人员标准”确定图形字符被误传,被错误地用作赞助商或被盗用,那么参与此类滥用的一方可能被认定对商标侵权负有责任。

  大多数法院都承认图形字符的商标保护,并且在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法中都发现了商标侵权责任。在Fisher v.Star Co.中,卡通人物Mutt和Jeff受到法院的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原则的保护,这使得Star Company公司对未经授权使用这些角色负有责任。

  无论具体的诉讼原因如何,证明商标侵权的关键问题是“混淆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是否可能被误导或混淆带有商标特征标记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合同法提供的保护

  •不披露和不竞争协议

  •工作雇佣协议

  •许可协议

  今天发现一个首次出现在电视节目或电影中的角色,如果不是同时获得玩具,其他产品和服务的许可,并被其他媒体格式利用,这种情况并不罕见。图形字符,包括其名称和图像,通过儿童玩具和游戏,成人和儿童服装,海报,软件,视频游戏和快餐店的许可协议进行商业化。重要的是要确定许可协议在授予角色的特定方方面是排他性的还是非排他性的。

  国际版权保护

  关于在另一个维度中使用角色(例如,最初在三个维度(玩偶,钥匙圈,玩具等)中使用的两个维度(绘图)中创建的角色(反之亦然)),大多数国家都认为使用构成版权侵权。在一些国家,这个问题在一个更为一般的规定中得到处理,根据该规定,禁止以不同形式(日本)或以原始作品(尼日利亚)可识别地衍生的任何形式进行未经授权的复制。在另一个国家(印度),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延长保护。

  国际商标保护

  •国际注册和马德里议定书

  •个别国外的商标注册

  图形或虚构角色的所有者应实施法律策略,该法律策略与各个法律领域提供的保护重叠,因为法院仍然不同于知识产权的特定机构或提供角色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律战略还应涵盖国内和国际的商标,不正当竞争,版权和合同法。一旦到位,应对此策略进行监控,以确保权利不会因未能在适当时间续订而失效。还应监控您保护的内容是否存在可能的侵权或稀释,并且必须强制执行已获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