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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讨论了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最近在奥姆斯特德诉联邦贸易委员会(SC08-1009)中的诉讼,即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法院可命令判决债务人放弃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债务人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以满足未决判决,从而取消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佛罗里达州的资产保护工具。

  在对判决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深远影响的裁决中,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决定了奥姆斯特德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案(SC08-1009)。由于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在FTC诉奥姆斯特德证实的问题,528 F.3d 1310(11th Cir.2008)证实了该案件的问题:“是否依据Fla.Stat.§608.433(4 ),法院可命令判决债务人放弃债务人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以满足未决判决。“

  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的大多数人都是肯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在重述之后)。因此,当债权人对作为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的个人债务人作出判决时,判定债权人可以从法院获得一项命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交出其资产以满足对该成员的判决。 。

  在此裁定之前,希望对判决债务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征税的判定债权人必须根据Fla.Stat寻求收费令。§608.433(4),其中规定:

  “在成员的任何判定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时,法院可以向该成员收取有限责任公司的会员权益,并支付未满足的判决金额。在此程度上,判决债权人只有这种利益的受让人的权利。“

  根据该章程,法院可命令有限责任公司将判决债务人应得的分配用于判决。但是,法院不得以其他方式允许判定债权人干预有限责任公司的运作或参与作出分配的决定,因为根据佛罗里达州统计数据。§608.432(1),除非经营协议规定了此类转让且LLC的其他成员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会员参与LLC事务管理的权利。该法规极大地限制了收费令作为债权人补救措施的有用性,因为它决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成员的酌情权范围内作出分配,对判决债权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兴趣看到判决得到支付。

  然而,在奥姆斯特德决定之后,§608.432所产生的限制不再存在于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收费令并非唯一可用的补救措施。根据奥姆斯特德的说法,当判决债务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成员时,判决债权人可以根据佛罗里达州法规第56章(通常涉及执行和最终程序的章节)获得命令,要求判决债务人放弃所有权利和利益。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交给判定债权人。因此,奥姆斯特德的影响是单个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不为该成员提供任何资产保护。

  法院在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和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作出区分的理由是,对于参与§608.432中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决策的权利的可转让性的限制,对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应用,因为那里没有其他成员为了指定参与权而需要他们的同意。换句话说,虽然会员对多会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不可自由转让,但会员对单一会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是。

  显然,这种控股应该是判决债权人及其律师的利益所在。反对意见也应引起关注,因为它讨论了判决债权人在单一成员和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可能采取的补救措施 - 判决债务人破产的命令,这一命令刺穿了公司的面纱。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财产,以及寻求司法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命令。并且异议并不一定不同意大多数人认为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可能适用于对该成员的判决,它只是禁止达成这一财产的程序,不需要区分单一成员和多成员LLC。

  普通合伙企业(Fla。Stat.§620.8504)和有限合伙企业(Fla.Stat。§620.1703)的合作伙伴的判定债权人可获得与上述类似的补救措施,但就这些实体而言,收费令提供了专属补救措施。 。第56章阐述了针对判决债务人根据佛罗里达州统计执行的公司征收和销售股份的可用补救措施。§5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