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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第安纳州信托守则赋予每个受托人合法权利,以便为其管理信托的工作获得金钱补偿。信托文件中缺少禁止赔偿的语言。印第安纳州信托法典第30-4-15-1-17和18节规定了他们的赔偿权利。

  作为您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或所有人,您可以规定您的受托人可以获得多少作为其工作的合理补偿。但是,州法院可以通过增加受托人的赔偿金或减少赔偿金来否决或改变所提供赔偿的条款。如果受托人的职责与业主创建信托所要求或意图的职责明显不同,则印第安纳州法院可以否决或更改受托人的赔偿。如果信托基金内部提供的补偿计划太低或太高而且不能合理地补偿他/她,印第安纳州法院也可以更改受托人的赔偿金。

  受托人如果适当地花费,如果他/她花费自己的资金来管理它,也可以直接向信托内的资产和财产索取报销和利息。此外,如果信托被他/她的工作不公正地丰富,受托人可以获得合理的报销金额和利息。事实上,根据印第安纳信托守则,受托人预先支付他/她自己的资金以保护信托内的资产,在信托获得合理的报销和利息之前,会对信托内的资产产生留置权。